房地合一新制明(2016)年施行後,換屋重購退稅機制管制趨嚴。適用新制的房產在申請重購退稅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做非自用住宅使用,原先申請的退稅款將被全數追繳;適用舊制的房產,取得因重購退還的已納所得稅款後,則無後續管控的追繳機制。
舉例來說,甲在2016年購入A屋做自用住宅使用,隔年出售A屋,繳納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50萬元。不久,甲再在2018年買B屋,且B屋的買價高於A屋,符合重購退稅要件,甲獲准退還重購自用住宅前出售A屋所納的50萬元所得稅。
在買進B後,甲又在2020年將B屋出售,繳納新制所得稅100萬元,由於甲首次申請重購退稅時,已取得出售A屋已納50萬元所得稅,因A、B兩屋均適用新制合一課稅,必須受「五年內不得移轉或改變用途」的退稅追繳機制約束,甲買進B屋、再出售B屋未滿五年,原已退還的50萬元稅款,要與出售B屋時應納的100萬元售屋所得稅合併繳納,即甲出售B屋總計要繳納的所得稅為150萬元。不僅如此,財政部指出,以甲為例,當其出售B屋後,再在2021年購入C屋(價值高於B屋),甲雖可再次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但可退稅額只有出售B屋應納的新制所得稅100萬元,不含首次重購時退還50萬元在內。
財政部說,新制施行後民眾換屋重購退稅措施,雖增加五年退稅追繳管控機制,但退稅範圍則會放寬,不再限重購買價必須要高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的賣價,若是以大屋換小屋方式換屋,還是可以按買賣價格比例申請退稅。
為鼓勵民眾換屋,現行所得稅法訂有換屋(自用住宅)重購退還所得稅的優惠,換屋族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買、賣時間差距在二年以內,符合相關自住要件,即可申請重購退稅。
【U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