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呂小姐電詢:明年1月1日以後出售適用新制的自住房地,須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須同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出售房屋連續滿六年;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上述出售房地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持有期間還可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及配偶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也須符合自住房地的條件。
【U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