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研議《建築法》修法將未來設計審照、使用勘驗、核發執照等過程加入第三方公正單位審查,以杜絕品質堪慮的「一案建商」。個人認為又是「一刀切」政策,讓人質疑品質管制應該全面化,怎會有一案丶兩案丶多案之分?
在景氣榮景的多頭市場,建商倒閉情況不多見,但在景氣反轉為空頭時,倒閉的建商就不分一案丶多案,完全取決於建商的財務槓桿運用是否失控,反而大建商的倒閉連鎖效應更大。而建物品質也不是只有設計審照、使用勘驗、核發執照等過程的把關就能完全提升,這期間包括造價丶設計風格丶建材丶施工水準…等等,所以政府的把關只能達標準門檻而已,再加上第三公正方審查,只是徒增程序與爭議。
針對營建署加強管理一案建商的做法,認為立意良善但方向偏差,本人提出三大質疑:
(一)品質好壞能以建案數量做為標準嗎?
一案建商就一定代表品質不好嗎?多案建商的品質就一定很好嗎?請問,現在信譽良好的建商,那家不是從一案建商起家?重點是修法要一視同仁,品質信譽則由市場機制決定消費者的認同度。政府對建商應該做好品質管制,但能以興建數量做評估標準嗎?
(二)「一刀切」政策思維正確嗎?
政府認為一案建商不好?那二案建商就好嗎?三案呢?這是舊思維政策,也是現在傳統技術官僚故步自封的思維模式,「一刀切」是非常粗糙的政策,包括房産地價稅丶房屋稅丶豪宅稅…都是一刀切的舊思維,難怪又有認同「一刀切」的御用學者出來替政府讚聲!
(三)何謂第三公正方,難道政府執法單位不夠公正嗎?
審照、驗照、發照是政府應負的責任,現在加上第三公正方,是否能取代公權力,或是否定政府的公權力與執行力,政府應該說明白,為何要第三公正方?那個單位能代表第三公正方?以後政府所有執法單位,包括交通違規取締丶違章取締丶法院判決…是否也須第三公正方?
最後呼籲,政府在研擬政策時,應避免閉門造車,修法時更應避免疊床架屋,免得勞師動眾,浪費公共資源,徒增百姓困擾。
吉家網不動產董事長暨全球不動產流通協會理事長 李同榮 2017.01.20.